求法国<1791年宪法>和<1875年宪法>,急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6: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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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一七八九年八月)

  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国人民的代表们认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因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就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经常针对着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因此,国民议会在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

  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 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法律对 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